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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1-2-13(缴付的土地闲置费用如何入账)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MY聊审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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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2-13(缴付的土地闲置费用如何入账)

  问题:

  购入土地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由于开发不及时而被责令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用是应该计入损益(营业外支出),还是应该计入土地成本中?

解答:

从下文权威指引中有关无形资产准则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为了使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合理的相关支出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中。土地闲置费是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并且其并不直接改变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的状态,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果企业管理得当,在拿地后尽早投入建设,这一支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在该地块上自建办公楼,建成后无论是自用、出租还是出售,都不会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售价、租金等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即闲置费的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等准则所规定的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

另外,尽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允许将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但会计和税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各自有不同的目的和概念框架,因此不能以税务规定作为指导会计处理的依据。

  权威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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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土地闲置费的概念: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并且其并不直接改变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的状态,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果企业管理得当,在拿地后尽早投入建设,这一支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其性质和概念来看,不符合CAS4,第九条和CAS6,12条的规定计入资产成本的条件,即:该项支出不符合达到预定可能使用状态前/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其他支出。

2.扩展到其他支出亦是如此,需要分析该项支出能否符合CAS4,第九条和CAS6,12条的规定计入资产成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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